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第 27 條
每一圈購人之實際認購數量,除普通股初次上市、上櫃案件(應依第二十
七條之一之規定辦理),不得超過該次對外公開銷售部分之百分之十;普
通公司債、未涉及股權之金融債券及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其分離後之公
司債承銷案件、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
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承銷案件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
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