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英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1.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第 11、33 條條文及增訂之第 52-2 條 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向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申報 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2.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第 8、36、40、43、43-1、54、73 條 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件一、第 26 條條文之附件二,自一百十四年 一月六日起施行。
證券承銷商應以限時掛號將得標通知書、公開說明書寄交得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