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公司債、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其分離後之公司債、未涉及股權之金
融債券、及依第二十二條第六款、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辦
理之承銷案件,證券承銷商受理詢價圈購之對象,準用第三十五條及第四
十三條之一第十五款、第十八款之規定,證券承銷商並應取得圈購人出具
之符合銷售對象規定之聲明書。
證券商辦理創新板上市公司前項案件,受理詢價圈購之對象,準用第三十
五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十五款、第十七款至第十八款之規定,證券承銷
商並應取得圈購人出具之符合銷售對象規定之聲明書。
證券承銷商就配售後認購人未繳款部分另洽特定人認購之對象,準用前項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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