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11 月 02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13 條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件一「承
銷有價證券競價拍賣投標單」格式,自一百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施行。
第 44 條
圈購人參與第四十條、第二十一條之四、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
款、第二十二條之一第四款規定辦理之詢價圈購承銷案件,或依第三十一
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全數提出洽商銷售之認購(售)權證承銷案件,應先
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集保公司)業務操作辦法規定
,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並於認購繳款時提供本人帳號,俾便辦理有價
證券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