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11 月 02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13 條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件一「承
銷有價證券競價拍賣投標單」格式,自一百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施行。
第 45 條
一般圈購資料證券商應於配售後保存三十天,不合格件或獲配售人之圈購
資料應於配售後保存一年備查。惟金管會及本公會得視需要要求延長保存
期限。
證券承銷商應要求代收銀行出具認購人之有價證券繳款明細證明資料,並
保存五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