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英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一般圈購資料證券商應於配售後保存三十天,不合格件或獲配售人之圈購 資料應於配售後保存一年備查。惟金管會及本公會得視需要要求延長保存 期限。 證券承銷商應要求代收銀行出具認購人之有價證券繳款明細證明資料,並 保存五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