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11 月 02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13 條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件一「承
銷有價證券競價拍賣投標單」格式,自一百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施行。
第 46 條
證券承銷商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與證券經紀商訂定詢價圈購分銷 (
以下簡稱分銷) 有價證券契約,銷售有價證券,並委託其處理有價證券之
申購及其他銷售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