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英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證券承銷商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與證券經紀商訂定詢價圈購分銷 ( 以下簡稱分銷) 有價證券契約,銷售有價證券,並委託其處理有價證券之 申購及其他銷售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