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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第 50 條
證券經紀商或其業務人員於辦理分銷業務時,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應就有價證券之發行條件、營運概況、財務概況等有關事項,提供公
    開說明書稿本及相關資料,供申購人參考。
二、不得就有價證券之投資報酬率,對申購人作任何保證或承諾。
三、對顯無支付能力之申購人,不得媒介與證券承銷商訂約。
四、不得對投資人為不當之認購勸誘。
五、其他經金管會禁止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