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英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1.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第 11、33 條條文及增訂之第 52-2 條 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向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申報 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2.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第 8、36、40、43、43-1、54、73 條 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件一、第 26 條條文之附件二,自一百十四年 一月六日起施行。
證券經紀商或其業務人員於辦理分銷業務時,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應就有價證券之發行條件、營運概況、財務概況等有關事項,提供公 開說明書稿本及相關資料,供申購人參考。 二、不得就有價證券之投資報酬率,對申購人作任何保證或承諾。 三、對顯無支付能力之申購人,不得媒介與證券承銷商訂約。 四、不得對投資人為不當之認購勸誘。 五、其他經金管會禁止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