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之初次上市、上櫃、股票申請創
新板初次上市及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承銷案件,主辦承銷商應於受理申
購前一營業日於日報辦理公開申購公告,並於受理申購前三營業日,併同
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之詢價公告,以書面及電子媒體方式向本公會申報
,其公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公開申購期間。
二、載明下列申購人之權利及義務應注意事項︰
(一)申購人須開立交易戶、集中保管帳戶及銀行帳戶。
(二)申購人須與款項劃撥銀行簽訂契約。
(三)申購人投件時,銀行存款餘額應足以支付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
寄工本費及以詢價圈購預計承銷價格可能範圍之上限繳交之認購價
款。
(四)公開說明書之揭露方式,並敘明公開說明書係以詢價圈購預計承銷
價格之可能範圍揭露承銷價格及後續承銷價格訂定之查詢方式。
(五)如有數個有價證券承銷案於同一天截止申購,當申購人投件參與其
中一個以上案件時,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所申購有價證券處理費、
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之合計總額為準。
三、申購人不得重複申購。
四、經中籤後不能放棄認購及要求退還價款,申購前應審慎評估。
五、未中籤人及實際承銷價格低於詢價圈購價格上限時,中籤人之退款作
業。
六、申購及中籤名冊之查詢管道。
七、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繳存截止日。
八、申購人申購總數量(以公開申購截止日經紀商傳輸證交所之最後確認
申購總數量認定之)超過公開申購配售數量達一定倍數時,公開申購
數量之調整情形。
九、訂定承銷價格之日期。
十、有價證券預定上市、上櫃日期。
十一、如因圈購數量不足致無法完成訂價時,應重新辦理詢價圈購,證交
所將不辦理公開抽籤,經紀商應於申購截止日後次二營業日將申購
人之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有價證券價款均不加計利息予以退
回,惟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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