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第 52-2 條
採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方式辦理之承銷案件,主辦承銷商應於受理
申購前三個營業日於日報辦理公開申購公告,並於受理申購前五個營業日
,併同依第九條規定辦理之競價拍賣公告,以書面及電子媒體方式向本公
會申報,其公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公開申購期間、暫定承銷價格,且暫定承銷價格應以主辦承銷商與發
    行人議定最低承銷價格之一定倍數為之。
二、載明下列申購人之權利及義務應注意事項︰
(一)申購人須開立交易戶、集中保管帳戶及銀行帳戶。
(二)申購人須與款項劃撥銀行簽訂契約。
(三)申購人銀行存款餘額應足以支付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
      及認購價款(以實際承銷價格為之)。
(四)公開說明書之揭露方式,並敘明公開說明書係揭露暫定承銷價格及
      後續承銷價格訂定之查詢方式。
(五)如有數個有價證券承銷案於同一天截止申購,當申購人參與其中一
      個以上案件時,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所申購有價證券處理費、中籤
      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之合計總額為準。
三、申購人不得重複申購。
四、經中籤後不能放棄認購及要求退還價款,申購前應審慎評估。
五、未中籤人之退款作業。
六、申購及中籤名冊之查詢管道。
七、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以實際承銷價格為之
    )繳存截止日。
九、訂定承銷價格之日期。
十、有價證券預定上市、上櫃日期。
十一、如因合格標單累計數量未達該次提交競價拍賣之承銷數量,證交所
      不辦理開標者,自申購第二日起之委託申購作業及後續作業取消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