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英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證券商受理公開申購配售之對象以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創新板公司現金增資對外採公開申購辦理 承銷之案件,證券商受理公開申購配售之對象除前項規定外,並準用第四 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