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第 6 條
以已發行股票或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
(櫃(市)轉市(櫃)案件除外)、已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全數
提出承銷案件及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如未採詢價圈購辦理承銷
者,應以競價拍賣為之。但公營事業、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第六條之一或櫃買
中心「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及其他法令規
定申請股票初次上市、上櫃者不在此限。
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依第七條、第二十一條之四規定、創新板上
市公司轉列上市、上櫃公司之承銷案件應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已上市、上櫃公司辦理轉(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承銷案件及依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之公開招募案件(以下簡稱公開招
募案件)得以競價拍賣為之。創新板公司辦理前揭案件應依第二十二條之
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