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已發行股票或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
(櫃(市)轉市(櫃)案件除外)、已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全數
提出承銷案件及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如未採詢價圈購辦理承銷
者,應以競價拍賣為之。但公營事業、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第六條之一或櫃買
中心「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及其他法令規
定申請股票初次上市、上櫃者不在此限。
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依第七條、第二十一條之四規定、創新板上
市公司轉列上市、上櫃公司之承銷案件應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已上市、上櫃公司辦理轉(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承銷案件及依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之公開招募案件(以下簡稱公開招
募案件)得以競價拍賣為之。創新板公司辦理前揭案件應依第二十二條之
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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