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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第 61 條
公開申購配售之包銷案件,承銷團就申購數量未達銷售數量之差額部分得
由承銷團洽特定人認購或承銷團自行認購。
前項承銷團自行認購部分,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規定者,或屬未上市(櫃)
承銷案件者,得不適用前項自行認購之規定,並由承銷團洽特定人認購之
。
第一項、第二項承銷團洽特定人認購,應以第三十五條所列之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