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第 67 條
中籤後如發現有中籤人未開立或事後註銷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或集
中保管帳戶情事,致後續作業無法執行者,應取消其中籤資格,該部分有
價證券應依第六十一條規定,由承銷商洽特定人或自行認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