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英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一般申購資料證券商應於中籤公布後保存三十天,不合格件或中籤人申購 資料應於公布後保存九十天備查。惟金管會及本公會得視需要要求延長保 存期限。 證交所應將申購資料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