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英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1.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第 11、33 條條文及增訂之第 52-2 條 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向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申報 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2.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第 8、36、40、43、43-1、54、73 條 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件一、第 26 條條文之附件二,自一百十四年 一月六日起施行。
一般申購資料證券商應於中籤公布後保存三十天,不合格件或中籤人申購 資料應於公布後保存九十天備查。惟金管會及本公會得視需要要求延長保 存期限。 證交所應將申購資料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