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英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依第四十條規定辦理之全數詢價圈購承銷案件,其有價證券之發放,應依 集保公司業務操作辦法規定採帳簿劃撥方式以股款繳納憑證辦理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