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英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採全數洽商銷售之認購(售)權證、指數投資證券及依第三十一條辦理洽 商銷售承銷案件,其有價證券之發放,應依集保公司業務操作辦法規定之 帳簿劃撥方式辦理。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 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洽商銷售承銷案件,其有價證券之發放,準用前項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