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英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證券商於接受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購時,應分別依「華 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及「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 期貨交易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