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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第 82 條
依本辦法規定參與有價證券承銷申購之人,不得冒用或利用他人名義或偽
編國民身分證字號參與。證券商經發現有冒用、利用他人名義或偽編國民
身分證字號參與有價證券申購者,應取消其參與申購資格,處理費用不予
退還;已認購者取消其認購資格,其已繳之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
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