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英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依本辦法規定參與有價證券承銷申購之人,不得冒用或利用他人名義或偽 編國民身分證字號參與。證券商經發現有冒用、利用他人名義或偽編國民 身分證字號參與有價證券申購者,應取消其參與申購資格,處理費用不予 退還;已認購者取消其認購資格,其已繳之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 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