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第 83 條
依本辦法規定參與有價證券承銷認購之人,發現有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六款及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經取消其認購資格者,其已
 (扣) 繳認購有價證券價款應予退還,但已 (扣) 繳之處理費及中籤通知
郵寄工本費不予退還。
前項經取消認購資格之認購人及經取消認購資格之繼承人,欲要求退還已
繳款項時,應憑認購人或其繼承人身分證正本 (法人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影本,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得以戶口名簿正本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
本代之) 、繳款書收據 (應募書暨繳款書,但參加公開申購配售者無繳款
書收據) 、繳款書 (應募書暨繳款書) 上所蓋印鑑 (參加公開申購配售者
以開立交易戶之印鑑) ,洽原證券承銷商 (參加公開申購配售者洽原投件
證券經紀商)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