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規定參與有價證券承銷認購之人,發現有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六款及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經取消其認購資格者,其已
(扣) 繳認購有價證券價款應予退還,但已 (扣) 繳之處理費及中籤通知
郵寄工本費不予退還。
前項經取消認購資格之認購人及經取消認購資格之繼承人,欲要求退還已
繳款項時,應憑認購人或其繼承人身分證正本 (法人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影本,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得以戶口名簿正本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
本代之) 、繳款書收據 (應募書暨繳款書,但參加公開申購配售者無繳款
書收據) 、繳款書 (應募書暨繳款書) 上所蓋印鑑 (參加公開申購配售者
以開立交易戶之印鑑) ,洽原證券承銷商 (參加公開申購配售者洽原投件
證券經紀商)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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