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第 85-3 條
經紀商應於往來銀行開設客戶證券承銷專戶,處理申購有價證券之申購處
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投標有價證券之投標處理費、投
標保證金、得標價款、得標手續費之收付或撥轉外,該專戶之款項不得流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