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11 月 02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13 條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件一「承
銷有價證券競價拍賣投標單」格式,自一百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施行。
第 85-3 條
經紀商應於往來銀行開設客戶證券承銷專戶,處理申購有價證券之申購處
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投標有價證券之投標處理費、投
標保證金、得標價款、得標手續費之收付或撥轉外,該專戶之款項不得流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