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英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證券商有違反法令或本處理辦法規定者,應依本公會「承銷商辦理承銷業 務時之缺失處理辦法」處置,惟情節重大者,並應提報紀律委員會議處, 經本公會理事會決議後得報金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