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
7
七、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檢附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
    有價證券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合格證明申請書及其相關書件,向本公
    會申請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合格證
    明,涉及許可證照之換發者,尚須辦理換發許可證照後,始得使用;
    證券商遷移、擴增或縮減其營業處所亦同。
    專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證券商申請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
    券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合格證明,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其營業處所
    應經本公會派員實地勘查合格。
    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於原營業處所內變更場地之
    配置或用途應函報本公會,除不須辦理變更登記及換發許可證照外,
    餘與前二項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