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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基金召開受益人大會制式化程序 

修正日期: 民國 84 年 04 月 06 日
1
書面受益人大會作業程序說明資料
由於目前各家投信公司相繼召開書面受益人大會,其原因有二:一為因基
金折價符合信託契約規定之標準;二為因重大修約須經受益人決議。但因
各家做法不一,為統一相關作業程序及了解相關規定,擬依公會指示,將
書面受益人大會制式化。
附件一即為基金折價而召開之受益人大會之作業時間表,其作業程序及相
關規定依附件內容依序辦理,另因重大修約須經受益人決議而召開之受益
人大會,其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如同上述,但在函證管會核准召開受益人
大會之前,須先辦理修約作業,其作業如下:
一  函送保管機構同意,檢附文件,修約協議書及修約對照表,一式五份
    ,保管機構留存一份。
二  函證管會修約,檢送文件,修約協議書及對照表二份。
三  收到證券會核准函。
對於上述說明如有任何問題,請不吝提出,本公司自當盡力為您說明,聯
絡人:建弘投信行銷企劃部  周淑惠小姐,電話:504-1000轉505 。

附註:
註一:向證管會報備召開受益人大會之事由,
      檢附文件:1.受益人大會作業時間表 (如附件一) 。
                2.受益人大會書面決議通知書及表決票 (如附件二) 。
註二:1.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買賣受益憑證辦法第四條及營業細則第46條
        辦理,於停止變更日起算,至少12個營業日以前向證交所報備並
        公告。
      2.向證交所備查檢送資料:a.函 (載明受益人名簿停止變更之事由
                                、起迄日期)
                              b.公告報紙二份
      3.副本抄送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及復華金融公司。
註三:基金受益憑證停止過戶之集保戶受益人名冊,由集保公司提供予股
      務處理機構,股務處理機構一併作業後,寄發開會表決通知書,郵
      寄方式依信託契約規定,其作業處理時間約九日。
註四:通知書之送達日意指發信日之次日 (但各基金之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  。
註五:開會表決通知書依信託契約規定,須在大會召開前20日送達所有受
      益人 (但各基金之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註六:根據註五之規定加計 10 天。
註七:1.公證單位:基金律師      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
                  基金保管機構  台北市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
                                公會
                  基金會計師
      2.工作內容:指導並監督開票程序,且應受益人之要求進行驗票工
                  作。
註八:根據公司法第 177條及「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第
      15條規定,收受委託書截止日,應訂於大會前 5日內。
註九:表決票最後收受日應於受益人大會之前一營業日營業時間內送交或
      寄達基金受益憑證事務處理機構。
註十:受益人大會當天進行表決票開票、驗票及統計工作,並公佈其開票
      結果,程序如下:
      1.大會開始,由主席致詞 (經理公司擔任) ,說明此次召開受益人
        大會之目的,再由股務機構說明整個開票作業,作業項目分
        一  拆封
        二  核印
        三  分類 (將其表決票分為贊成、反對、廢票、無效)
        四  鍵入電腦
        五  統計
        六  製作名冊
      2.驗票、請公證單位進行驗票工作
      3.宣佈開票統計結果
      4.結束
註十一:1.受益人大會結束後應向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部揭露開票結果,
          其格式由交易所提供,以作為次日通知各券商。
        2.報備應檢送之資料函
                          開會程序記錄
                          開票結果記錄
註十二:決議事項通過,於 15 日內辦理修約事宜。
註十三:申請基金受益憑證下市函,依證券交易法第 145條規定辦理。
註十四:公告下市日期並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52條規定辦理,
        檢送二份公告下市之報樣備查。
註十五:依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52條規定,應於下市日前20天公告
        。
註十六:下市日之前一交易日。
註十七:受益人實際辦理贖回日須依交易所核准下市日之當日起,方可辦
        理。

封閉型基金受益人大會作業時間表

                  ┌────────30日(註六)──────┐
                  │                            5 日      │
                  │ 9 日   ┌20日(註五)──┬ (註八) ──┤
┌至少 5┬─至少12┼(註三)┐│              │    1 日    │
│營業日│  營業日│      ││              │  ┌(註九)─┤
├───┼──┼─┼───┼┼──┼────┼─┼────┤

向      函    最  停      最受    邀        收  收        受
證      證    後  止      後益    請        受  受        益
管      交    過  過      寄人    公        委  表        人
會      所    戶  戶      發大    證        託  決        大
報      、    日  日      受會    單        書  票        會
備      集        起      益通    位        截  最        ︵
召      保                人知    參        止  後        停
開      、                大書    加        日  日        止
受      復                會送    受                      過
益      華                通達    益                      戶
人      備                知日    人                      日
大      查                書︵    大                      止
會      並                  註    會                      ︶
︵      公                  四    ︵                      ︵
註      告                  ︶    註                      註
一      ︵                        七                      十
︶      註                        ︶                      ︶
        二
        ︶

基金下市作業時間表

┌───  15 日 ──┐
│      (註十二)    │
├──┼─┼─┼──┼───┼─┼─┼─┼─────┼─┼──┤
召    向  送  保  向  向    交  向  交  公          在  下    得
開    證  保  管  證  交    易  交  易  告          集  市    為
受    管  管  機  管  易    所  易  所  ︵          中  日    買
益    會  機  構  會  所    核  所  核  註          交  ︵    回
人    報  構  同  報  申    准  核  准  十          易  受    日
大    備  同  意  准  請    下  准  下  四          市  益
會    並  意  修  修  下    市  下  市  ︶          場  人
之    公      訂  約  市    申  市  日              最  得
日    告              ︵    請  日                  後  申
      開              註        期                  交  請
      會              十                            易  贖
      結              三                            日  回
      果              ︶                            ︵  ︶
      ︵                                            註  ︵
      註                                            十  註
      十                                            六  十
      一                                            ︶  七
      ︶                                                ︶

基金受益人大會書面表決作業程序
一  公布書面表決結果之時間、地點: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以下稱本基金) 受益人大會之書面表決,訂
     於  年  月  日  時  分起在       (地址:   ) 由本基金受益憑
     證事務代理機構驗、開票並於作業完成後,公布統計結果。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之職責: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基金之事務代理機構,負責辦理本次受益
    人大會表決票之收受,印鑑之核對、受益人名冊之製作及開票統計等
    事宜。
三  開票之準備事宜:
    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於收到表決票後,應加蓋附載日期之收
    件章。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應製作受益人名冊,載明戶號、姓
    名及受益權單位數,於驗、開票後供在場監督人員查閱及記錄人員開
    票統計之用。
四  開票程序:
 (一) 本次受益人大會之驗、開票,應由記錄人員將表決票之意思表示及
      表決權數記錄於受益人名冊,俟全部記錄完成後,於後之受益人大
      會公布統計結果,並彙報監督人員備查。
 (二) 受益人表決效力之認定,應由監督人員依    基金受益人大會表決
      票效力認定標準共同認定之。
五  驗、開票之監督:
    由保管機構派員,並邀請本基金法律顧問、本基金簽證會計師、台北
    市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派員監督驗、開票等作業。
    監督人員監督事項如后:
 (一) 監督驗、開票作業過程有無違反法令之情事。
 (二) 監督驗、開票及統計結果。
 (三) 其他監督驗、開票及統計並公布結果之必要事項。
六  其他未訂事項,依照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受益人大會規則,及相關法令
    辦理之。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事務代理機構:
                          地址:台北市
                          電話: (02)

┌────────────────┬─────────────┐
│         委託書使用須知         │       行使表決票須知     │
│                                │                          │
│一  受益人如委託代理人時,應使用│一  敬請詳閱受益人大會書面│
│    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用紙,並於│    決議通知書、委託書使用│
│    委託書詳填代理人之姓名、身分│    須知。                │
│    證統一編號、住址,並加蓋原留│二  未委託代理人者,受益人│
│    印鑑。                      │    請填具第一聯表決票,並│
│二  每一受益人以出具一委託書,並│    加蓋原留印鑑後於  年  │
│    以委託一人為限。            │    月  日前寄達辦理。    │
│三  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三  受益人行使表決權,不得│
│    為準。                      │    以另一部份表決權委託他│
│四  除前三項規定外,有關使用委託│    人代理,受益人於委託書│
│    書之事宜準用證管會頒佈之「公│    與表決票均蓋章者,視為│
│    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    親自行使表決權。      │
│    書規則」之規定辦理。        │四  委託代理人為行使表決權│
│                                │    者、受益人應填具委託書│
│                                │    ,並加蓋其原留印鑑及代│
│                                │    理人印鑑後於  年  月  │
│                                │    日前寄達辦理 (以本基金│
│                                │    事務代理機構收受為準) │
│                                │    ,代理人請填第一聯表決│
│                                │    票並應於第一聯加蓋原委│
│                                │    託書上留存印鑑於  年  │
│                                │    月  日前寄達。        │
└────────────────┴─────────────┘


          □□□
┌────────────┐
│ 廣    告    回    信   │
├────────────┤
│臺灣  區郵政管理局登記證│
├────────────┤
│北台字第              號│
└────────────┘
        (免貼郵票)
                                            證
                                            券
             市縣                           投
  寄                                        資
  件       區鄉鎮市                         信
  人                                    證  託
  :         里村                           股
                                        券  份
             路街                           有
                                        股  限
              段                            公
                                        份  司
              巷
                                        有
              弄                            基
                                        限  金
              號                            事
              之                        公  務
              ︹                            代
                                        司  理
              樓                            機
  緘          ︺                            構

                                          收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大會書面決議通知書
受通知人:本基金受益人
通知事項:一  決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  上述表決案是否同意,請於第一聯書面決議表決票中表示
              意見。並請在第一聯加蓋原留印鑑於  年  月  日前送交
              或寄達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即        股份有限
              公司股務代理部 (台北市    ) 。
依    據: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  條、第  條及  受益人大會規則
          第  條、第  條、第  條。
說    明:一  本基金因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  條第  項規定應召開
              受益人大會討論__________。
          二  本表決案應經已發行受益憑證總數  分之  以上受益人寄
              回之第一聯表決票所示表決權總數  分之  以上同意決議
          三  開票、驗票程序:
              謹訂  年  月  日上午  時  分起假   (台北市      )
              進行表決
              票開、驗票,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將派員開、驗
              票並於完成統計後,公布結果。本次作業採公開方式進行
              ,並將邀請本基金保管銀行、法律顧問、簽證會計師、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台北市證券
              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參加。屆時歡迎受益人前往
              參觀。結果將呈報證管會後,公告於中華民國之主要新聞
              聞報。
          四  書面決議表決票寄還期限:
              受益人大會書面決議表決票務必於  年  月  日  點前送
              交或寄達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即      股份有限
              公司股務代理部 (以本基金事務代理機構收受為準) 。
          五  上開表決案如經受益人書面決議同意,報財政部證券管理
              委員會備查,並另行修約。
          六  特此通知,並請詳閱背面受益人大會表決票效力認定標準
              及    基金受益人大會書面表決作業程序。

                          經理公司: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第一聯
┌─────────────────┬────────────┐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受益人戶號:            │
│  基金受益人大會表決票  │鑑司經││受益人戶名:            │
│ (請於□內擇一打 "ˇ" ) │章之理││表決權數:              │
│                        │  印公││ (即持有受益權單位數)   │
│受益人大會決議事項:    └───┘├────────────┤
│                                  │     加蓋原留印鑑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贊成    □反對            │右欄未委託代理│        │
│                                  │人時由受益人使│        │
│                                  │用,委託代理人│        │
│                                  │時,由代理人使│        │
│                                  │用。          │        │
│                                  ├──┬────┼──┬─┤
│                                  │核印│        │核權│  │
└─────────────────┴──┴────┴──┴─┘
出席編號:      基金

第二聯
    ┌─┬──┬──────┬───┬─┬──┐
(12)│戶│    │未成年受益人│      │戶│    │
    │名│    │之法定代理人│      │號│    │
  受├─┴──┴──────┴─┬─┴─┴──┤※身分證影本粘
  益│身分證統一編號            │印        鑑│  貼處請浮貼
  人├──┬────┬─┬───┼──────┤
  印│出生│        │電│      │            │
  鑑│日期│        │話│      │            │
基卡├──┴────┴─┴───┤            │
金  │戶籍地                    │            │
    │                          │            │
    ├─────────────┤            │
    │通訊處                    │            │
    │                          │            │
    └─────────────┴──────┘

    ┌─┬──┬──────┬───┬─┬──┐
(12)│戶│    │未成年受益人│      │戶│    │注意事項:
    │名│    │之法定代理人│      │號│    │1.已繳交印鑑卡者
  受├─┴──┴──────┴─┬─┴─┴──┤  ,請勿再填寫。
  益│身分證統一編號            │印        鑑│2.電腦列印之受益
  人├──┬────┬─┬───┼──────┤  人印鑑卡內容如
  印│出生│        │電│      │            │  有不符,敬請於
  鑑│日期│        │話│      │            │  原處自行訂正,
基卡├──┴────┴─┴───┤            │  並加蓋印鑑俾便
金  │戶籍地                    │            │  更改存檔資料。
    │                          │            │3.未成年受益人應
    ├─────────────┤            │  加蓋法定代理人
    │通訊處                    │            │  印章。
    │                          │            │
    └─────────────┴──────┘

第三聯

基金  年度受益人大會表決票效力認定標準
一  表決票應於  年  月  日 (星期  )       點前送交或寄達本基金受
    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即      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以本基金受
    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收受為準) ,逾時該表決票即為無效,亦不計入
    出席之表決權內。
二  受益人重覆寄送表決票者,以先寄送者為準。
三  表決票加蓋 (原留印鑑) 欄中,應加蓋原留印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該表決票即為無效,並不視為已出席大會。
 (一) 受益人或其代理人未蓋 (原留) 印鑑,或僅代理人加蓋印鑑而未附
      委託書者。
 (二) 受益人加蓋之印鑑非為原留印鑑,或無法辦認為原留印鑑者。
 (三) 無法辦認代理人之印鑑者;
 (四) 代理人之印鑑與委託書之印鑑不一致者;
 (五) 受益人於印鑑卡上加蓋與原留印鑑不一致且未經合法手續變更之印
      鑑,該印鑑視為無效;
 (六) 集保或融資過戶之新受益人未辦妥開戶手續者。 (即未繳交蓋妥印
      鑑之印鑑卡及身份證明文件影本乙份者) 。
四  表決票決議表示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表決票即為無效,但均
    視為已出席大會:
 (一) 於贊成維持原來之____欄及贊成變更為____欄均打 "ˇ" 表示者。
 (二) 於贊成維持原來之____欄及贊成變更為____欄均未打 "ˇ" 表示者
      。
 (三) 上述表示,有塗改之情形,而未加蓋原留印鑑者。
 (四) 受益人打 "ˇ" 超出□外,或以其他記號代替 "ˇ" ,而無法辦認
      其表示者。
五  委託書加蓋受益人代理人之印鑑,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該委託書
    即有效。
 (一) 未蓋受益人原留印鑑,或無法辦認其印鑑者。
 (二) 無法辦認代理人印鑑者。
六  不用本公司印製之表決票者,該表決票之表示無效,亦不視為出席受
    益人大會。
七  表決票染污或撕破致無法辦認其表示者,該表決票無效,但視為已出
    席大會。
八  其他情形之有效、無效認定標準,由受益人大會之監督人員共同商議
    定之。


              大            *      貴受益人如係集保或融資過戶
              宗            *  之新受益人,請填妥隨函檢附之兩
              掛            *  張印鑑卡,並蓋妥印鑑後併同清析
              號            *  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請連同
              函            *  本通知書一併郵寄或駕臨本基金受
              件            *  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辦理開戶手續
              收            *  ,俾免影響受益人權益,如已繳交
              據            *  前述資料者,免填印鑑卡但請寄回
              粘            *  。
              貼            *
              處            *



郵差先生辛苦您了,若無法投遞請速退回!
┌─────────────────┐※如無委託代理人者請即
│受益人大會通知書及表決票,請先拆閱│  填具第一聯後擲回。
└─────────────────┘


  ┌──────────────────────────┐
  │                                                    │
  │                                      受人人  台啟  │
  │                                                    │
  └──────────────────────────┘

┌──────┐┌─┐
│國內郵資已付││掛│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基金事務代理機構:    股份有限公司
│     區  局 ││  │
│ 營  收  股 ││  │    地址:
│            ││  │    電話: (02)
│ 許  可  證 ││  │
│北台字第  號││號│
└──────┘└─┘



  ┌───────────────────┬─────────┐
使│委                託                書│受益人戶號:      │
用├───────────────────┤                  │
本│茲委託  君為本受益人代理人,就本基金經│表決權數:        │
委│理公司  年  月  日召開之受益人大會書面├─┬───────┤
託│決議,代理本受益人就決議事項行使表決得│受│              │
書│就有關事項全權處理之。                │益│              │
者│      此致                            │人│              │
,│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原│              │
請│                                      │留│              │
於│                                      │印│              │
  │                                      │鑑│              │
前│                                      ├─┤              │
寄│受益人戶名:                          │代│              │
達│代理人姓名:                          │理│              │
辦│身分證字號:                          │人│              │
理│通訊處地址:                          │印│              │
  │                                      │鑑│              │
  └───────────────────┼─┼──┬─┬──┤
    出席編號:        基金                │核│    │核│    │
                                          │印│    │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