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興櫃股票之上櫃普通股股票合於下列各款規
定,本中心即公告該股票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一)上櫃買賣滿六個月。
(二)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屬第一上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
幣十元者,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
(三)公司設立登記屆滿三年以上。發行公司屬上市、上櫃公司之分割受
讓公司者,得依被分割公司財務資料所顯示被分割部門之成立時間
起算;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得依其營運主體之設立
時間起算。
(四)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屬第一上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
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淨值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
(五)獲利能力: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且其個別或合併財務報表之
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實收資本額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
。
2.第一上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其合併財務
報表之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淨值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
。
(六)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
2.股權過度集中者。
3.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本點所稱之淨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自櫃檯買賣開始日起,由本中心公告得為
融資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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