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所訂之規定依下列具體認定標準審核之:
(一)界定期間:
以審核日前九十個營業日(以下簡稱該期間)之變動狀況為計算之
依據。
(二)採樣範圍:
以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興櫃股票之上櫃普通股股票及指數股票
型基金受益憑證為採樣證券。
(三)認定標準:
1.上櫃有價證券價格波動過度劇烈者,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但無
其他上櫃同產業證券時,得比較上市之同產業證券,如仍無上市
同產業證券時,則不適用比較同產業證券之規定:
(1)當該證券於該期間,每日漲跌幅(絕對值)之平均值達採樣證
券同期間每日漲跌幅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產業
證券於同期間每日漲跌幅平均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2)當該證券該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達各
採樣證券同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比率之平均
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產業證券於同期間最高價與最
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平均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3)其他得視為價格波動過度劇烈者。
2.上櫃有價證券成交量過度異常者,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當該證券於該期間週轉率達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十倍
以上。
(2)當該證券於該期間週轉率低於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平均值百分
之十,且該期間成交量總不足三千張。
(3)其他得視為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3.上櫃有價證券股權過度集中者,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記名股東人數不足一千人。
(2)持股一千至五萬股東人數不足五百人。
(3)全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記名
股份占公司上櫃股份之比率,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在五千萬股
以下者,達百分之七十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五千萬股
且在五億股以下者,達百分之八十,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
五億股者,達百分之八十五。
(4)其他得視為股權過度集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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