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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作業程序及具體認定標準 

Taipei Exchange Procedures and Specific Standards for Determining the Eligibility of Securities for Margin Purchase and Short Sale Transactions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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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所訂之規定依下列具體認定標準審核之:
(一)界定期間:
      以審核日前九十個營業日(以下簡稱該期間)之變動狀況為計算之
      依據。
(二)採樣範圍:
      以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興櫃股票之上櫃普通股股票及指數股票
      型基金受益憑證為採樣證券。
(三)認定標準:
      1.上櫃有價證券價格波動過度劇烈者,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但無
        其他上櫃同產業證券時,得比較上市之同產業證券,如仍無上市
        同產業證券時,則不適用比較同產業證券之規定:
     (1)當該證券於該期間,每日漲跌幅(絕對值)之平均值達採樣證
          券同期間每日漲跌幅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產業
          證券於同期間每日漲跌幅平均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2)當該證券該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達各
          採樣證券同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比率之平均
          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產業證券於同期間最高價與最
          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平均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3)其他得視為價格波動過度劇烈者。
      2.上櫃有價證券成交量過度異常者,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當該證券於該期間週轉率達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十倍
          以上。
     (2)當該證券於該期間週轉率低於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平均值百分
          之十,且該期間成交量總不足三千張。
     (3)其他得視為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3.上櫃有價證券股權過度集中者,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記名股東人數不足一千人。
     (2)持股一千至五萬股東人數不足五百人。
     (3)全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記名
          股份占公司上櫃股份之比率,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在五千萬股
          以下者,達百分之七十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五千萬股
          且在五億股以下者,達百分之八十,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
          五億股者,達百分之八十五。
     (4)其他得視為股權過度集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