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
第四款所列情事,致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發行人得檢具最近期依規
定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申請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本中心即於資訊傳
輸系統揭示並於五日後審核之,經審核每股淨值未低於票面者,或經
審核第一上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無累積虧損,
即公告自次五營業日起恢復該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未提出申
請者,本中心於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後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
近期依規定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若每股淨值未低於票面者,或經審
核第一上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無累積虧損,即
公告自次一營業日起恢復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