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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得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國內股價指數期交易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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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避險部位計算方式:
 (一) 證券商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期貨交易,應限於有價證券現貨之避
      險買賣,其期貨買賣標的限為「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而目前
      臺灣期貨交易所推出之期貨商品為國內台股指數期貨契約,故證券
      商庫存現貨之總市值,應以承銷及自營部門持有在臺灣證券交易所
      上市之股票計之。
 (二) 證券商得從事期貨交易避險部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以期貨契約總值計算,證券商買賣前項期貨未平倉部位 (含多頭及
      空頭部位) 之總市值不得大於庫存現貨總市值,且不得大於淨值之
      百分之二十。
      若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時,以實收資本額計之。淨值之計算係以前
      一個月底月報表為計算標準,而庫存現貨總市值則以前一個營業日
      收盤後庫存現貨總市值計之,並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所報證券商持有自營及承銷部門庫存上市股票為標準。證券商係因
      「避險」需求從事本項期貨交易,在前揭限額內,仍不得以交易為
      目的之買賣。
 (三) 風險控管、資訊揭露與部位申報方式:
      從事期貨避險交易者,應獨立設帳,並於每日收盤後計算庫存現貨
      總市值及期貨未平倉部位是否符合本會規定。另從事本項交易者,
      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公告或
      申報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