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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得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國內股價指數期交易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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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證券商得從事期貨交易避險部位限制,應依前揭說明三之規定辦理,
    並不得每日大量進行沖銷交易,而影響期貨或有關現貨交易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