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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得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國內股價指數期交易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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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證券商從事期貨避險業務如有違反相關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予
    以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