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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Regulations for Verification of Investment by Overseas Chinese and Foreign Nationals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第 10 條
投資人以合併、收購、分割或股份轉換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
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
二、投資事業或其籌備處出具投資人已實行投資完成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