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Regulations for Verification of Investment by Overseas Chinese and Foreign Nationals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申請審定:
一、投資人轉讓持股予其他華僑或外國投資人,並於境外完成交易無匯入
    外匯。
二、投資人因受贈、繼承、盈餘轉增資或公積轉增資之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