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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Regulations for Verification of Investment by Overseas Chinese and Foreign Nationals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第 6 條
投資人以新臺幣投資或受讓國內股東股權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
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
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
二、投資事業銀行存款對帳單或存摺影本。
前項規定於受讓國內股東股權者,得免檢具第二款文件。但應另行檢具國
內事業或轉讓人或受讓人股權移轉完成聲明書及收款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