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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103 條
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名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各股東出資額。
二、各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三、繳納股款之年、月、日。
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股東名簿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再次拒不備置者,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