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11 條
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
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
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