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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110 條
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
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表冊,至遲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送。分送後逾一個月未
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
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
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
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對於依前項準用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檢查
,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