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118 條
有限責任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查閱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情形
;必要時,法院得因有限責任股東之聲請,許其隨時檢查公司帳目、業務
及財產之情形。
對於前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連續妨礙、拒絕或規避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四萬元
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