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有限責任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查閱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情形 ;必要時,法院得因有限責任股東之聲請,許其隨時檢查公司帳目、業務 及財產之情形。 對於前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連續妨礙、拒絕或規避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四萬元 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