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126 條
公司因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之退股而解散。但其餘股東得以一致
之同意,加入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繼續經營。
前項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時,無限責任股東在二人以上者,得以一致之
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
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以全體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時
,依前項規定行之。
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
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情形,不同意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