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對於代收之股款,有證明其已收金額之義務,其 證明之已收金額,即認為已收股款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