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138 條
發起人應備認股書,載明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事項,並加記證券管
理機關核准文號及年、月、日,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及其住所或
居所,簽名或蓋章。
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者,認股人應於認股書註明認繳之金額。
發起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認股書者,由證券管理機關各處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