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155 條
發起人對於公司設立事項,如有怠忽其任務致公司受損害時,應對公司負
連帶賠償責任。
發起人對於公司在設立登記前所負債務,在登記後亦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