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156-3 條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