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