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161-1 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
股票。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發行股票者,除由證券主管機關令其限期發
行外,各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發行
者,得繼續令其限期發行,並按次處罰至發行股票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