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 股票。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發行股票者,除由證券主管機關令其限期發 行外,各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發行 者,得繼續令其限期發行,並按次處罰至發行股票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