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政府許可者,於領得 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應由各該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