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173-1 條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
臨時會。
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
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