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182-1 條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由董事
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
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公司應訂定議事規則。股東會開會時,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
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