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