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 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 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 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