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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210 條
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
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
理機構。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
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
務代理機構提供。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者,處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
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抄錄、複製或
未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
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
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