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 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