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217-1 條
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但公
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